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宿州市顺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宿州市顺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顺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42621685,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顺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李 震 审 判 员 ? 张 奥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王 宁 书 记 员 ?夏春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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