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异2号
案外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广利,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65号(樱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165550393Y。
法定代表人:翟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磊,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76823226。
法定代表人:任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对本院查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900号10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于2020年1月17日以申请执行人已同意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
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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