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6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058号。
法定代表人:任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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