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02民初177号
原告: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0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211138.1元及附加工作报酬241770.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位于潍坊市胜利西街2900号的万和华庭三期1号楼工程进行监理,合同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为: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负责工程组织施工设计、安全文明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督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组织工程分部、分项及初验和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及时归档移交;监理费在合同期内每平方米按11元计取,支付方式:±0.000完成付至20%,主体完成付至50%,工程竣工验收付至90%,余款待工程竣工备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附加工作报酬:如果不能按期竣工,每拖一天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工期内应收监理费总额的日平均额。涉案工程共计26467.1平方米,被告至今尚欠211138.1元监理费未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按约应支付附加工作报酬241770.8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已经就监理费结算达成一致,监理费结算金额33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180000元,还有150000元未付。因被告资金欠缺,工程竣工后至今未备案,根据合同约定10%的监理费是在备案后一个月内付清,因此10%监理费33000元尚未到支付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开发的万合华庭三期1号楼工程进行监理,合同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完成;监理费在合同期内每平方米按11元计取(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支付方式:±0.000完成付至20%,主体完成付至50%,工程竣工验收付至90%,余款待工程竣工备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附加工作报酬:如果不能按期竣工,每拖一天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工期内应收监理费总额的日平均额,拖期1个月内不支付额外报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2015年9月26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共计26467.1平方米。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定涉案工程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总额按330000元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合计15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150000元未付。被告称根据合同约定10%的监理费是在备案后一个月内付清,因涉案工程尚未备案,因此10%监理费33000元尚未到支付期限的主张。因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至今两年半多时间内没有备案,是因被告自身资金原因造成的,被告以此不支付原告监理费,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被告的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被告所欠原告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150000元,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合计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64元,原告负担4794元,被告负担6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于其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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