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536号
原告:新市区北京北路中亿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建一路二号。
负责人:***,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新天润罗马广场2-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道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市区北京北路中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市区北京北路中亿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市区北京北路中亿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慧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