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620号
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楼**B803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1C81W。
法定代表人阳帆,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创路新创商住楼**6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84436A。
法定代表人:罗琦,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17191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为12114003901081089831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9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