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142号
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蔡头碎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886388539。
法定代表人:刘永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华,系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二期天玺湾30栋1单元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1C81W。
法定代表人:徐乙。
被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经济开发区二期标准厂房B4栋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AK6JKC32。
负责人:周万成。
被申请人:邹勇军,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9日生,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邹勇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邹勇军、***银行存款共计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邹勇军、***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51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博罗县印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