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4754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平,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家杰,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二期天玺湾30栋1单元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1C81W。
法定代表人:徐乙,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称,为保证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故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079337.00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933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施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