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082号
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勇,为原告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方玉,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敏,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原路灯城侧即新兴大道东侧古镇·大信新都汇第**div>
法定代表人:吴金培。
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已由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威尔逊声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志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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