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03号
申请人: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10219T。
法定代表人:周惠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
法定代表人:焦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公司)与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力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致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