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7803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03号之一
原告: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10219T。
法定代表人:周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
法定代表人:焦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公司)与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致力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致力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致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0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致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