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顾坤,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17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顾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坤、***给付3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86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上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顾坤、***名下财产,经查明,冻结被执行人顾坤、***名下账户内少量余额,上述财产于2021年9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冻的申请。
1.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4月21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4月22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委托靖江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靖江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3.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前往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顾坤名下车牌号为豫C×××××车辆,经洛阳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无该车辆信息。
经查询,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顾坤、***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顾坤、***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顾坤、***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顾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