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1569号
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1671260D。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陈晨(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亚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