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万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7民初1500号之二
反诉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1671266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提起反诉,领取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领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
反诉被告:河南万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9667944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执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辩驳反诉请求,变更本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款项等。
第三人:河南艾欧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东大科技产业园B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78498037。
法定代表人:JANDANIELJ.CLEMENT,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万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艾欧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万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11月30日,反诉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7元,由反诉原告河南三建美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