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1785号
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18797547。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凯日,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信用代码:91440106585695433F。
法定代表人:宾思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天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解除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