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3160号
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川主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彬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县达杰街三巷。
法定代表人:罗让旦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雷波(特别授权),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2:罗让克周,男,藏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县阿坝镇,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羚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