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鑫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阿坝州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3160号

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川主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彬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县达杰街三巷。

法定代表人:罗让旦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雷波(特别授权),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2:罗让克周,男,藏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县阿坝镇,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南充市***鑫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羚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