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018号
原告: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政府办公楼1栋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1881884X。
法定代表人:彭志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屯路与科新路交叉口昆明恒大名都物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ECU6XN。
法定代表人:于鑫。
原告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