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278号
申请人: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1881884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政府办公楼1栋28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ECU6XN。
住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东区)生物科技孵化器3号标准厂房9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于鑫。
申请人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桂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