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宇百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第三人:新疆泰宇百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墨沟区龙盛街115号友好花园3期23号楼4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泰宇百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9民初430号民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提起上诉当事人须知,上诉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建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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