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机电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执监65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开发区科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辽阳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辽1011执恢90号辽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阳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交叉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案件至今未能执结,需要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辽10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由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太子河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辽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马喜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明月
书记员项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