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01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机电有限公司,住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
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开发区科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凤。
本院在执行辽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计
审判员 季杰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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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