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2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中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七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同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博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37年3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同贺化纤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同贺化纤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同贺化纤有限公司、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宜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