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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市绿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02民初3129号
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文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冬,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绿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滨河路光明公寓。
法定代表人雷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市绿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元市绿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绿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43.00元,由原告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