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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催7号
申请人上海森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2647767W,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周佳华,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亚玲,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森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萧山支行于2017年9月4日签发的编码为30300051/2432284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406元,申请人杭州开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海森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森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莉
审判员朱大甫
审判员王丹丹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