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067号
原告: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32675D。
法定代表人:穆乾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祖冲之中路**代码91320583746820259E。
法定代表人:沈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林、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