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07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32675D。
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祖冲之中路**代码91320583746820259E。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邦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