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5民初3211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南路万嘉时代广场**。

负责人宋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彩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开发区东杨锦苑****。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建宝路**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志,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康,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郑海霞,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建湖支行)与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恒公司)、陈康、郑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建、被告中达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源公司、陈康、郑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银行建湖支行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茂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83270.04元(该利息算至2020年7月2日),合计本息4983270.04元,及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利息、罚息等。2、被告中达恒公司、陈康、郑海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达恒公司辩称,中达恒公司为茂源公司提供担保是事实,但是已代被告茂源公司向原告偿还10万元,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被告茂源公司、陈康、郑海霞也同意分期偿还,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被告茂源公司、陈康、郑海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原告江苏银行建湖支行与被告茂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0日;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5.22%;被告不按时还清借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中达恒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被告中达恒公司自愿为被告茂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同日,被告陈康、郑海霞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自愿为被告茂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同年6月21日,被告茂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利率5.22%。截止2020年7月2日,被告茂源公司累计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83270.0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建湖支行与被告茂源公司之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中达恒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被告陈康、郑海霞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茂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负清偿和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中达恒公司、陈康、郑海霞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茂源公司、陈康、郑海霞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83270.04元,合计4983270.04元,并承担本金490万元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陈康、郑海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83元,由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陈康、郑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人民陪审员  段卫东

人民陪审员  许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