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

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299号之一
原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宝路民营科技创业园113号。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映路10号。
法定代表人:LONGXIA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顾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