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江苏法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682508590,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建宝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员工,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830323939741R,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街道。
负责人:**,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