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3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悦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浦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R3DD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建宝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6825085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悦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悦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悦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1执3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