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公司与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中达恒集团有限公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1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QQX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682508XXX。 法定代表人:许X。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860XXX。 负责人:张XX。 陕西XX**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分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779.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6900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779.2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