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3345号
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139号A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QBWL51。
法定代表人:王国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艳艳、吴暮晨,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憬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大厦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69874342XQ。
法定代理人:崔扬扬。
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憬奂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憬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零壹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