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5执475号
澄城县红达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美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澄城县红达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美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美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52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7月2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