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4401室-10至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CARU15。
法定代表人:黄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思慧,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蕾,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大峃镇体育场路818号(主楼)文成县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7CQEXA。
法定代表人:王德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偿借款本金439821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的账号,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冻结了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前往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地段的房产[浙(2019)文成县不动产权第0006534号],该房产属于房屋在建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符合转让房地产的条件,暂无法处置。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到庭,但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
截止2021年4月23日,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82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948.5元,执行费6497.32元。
鉴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且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1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