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文成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10至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CARU15。
法定代表人:黄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蕾,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思慧,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主楼)文成县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7CQEXA。。
法定代表人:王德都。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5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5898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1月11日起以128601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174439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从2020年3月27日起以225898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20万元;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2589869元范围内对其承建文成县江南小居建设工程部分的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未到场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文成县××镇××村地段的房产[浙(2019)文成县不动产权第0006534号],该房产属于房屋在建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符合转让房地产的条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589869元、保证金22000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85007元及执行费92189.87元。
鉴于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象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10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云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蒋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