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80526643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秦医科,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唐河县,系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兴隆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4866417E。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按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账户(账号41×××01)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06.99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未进行划拨。
2、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72010019000000730001)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本案系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保险、财付通、支付宝及车辆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4、经关联全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有36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终结执行14件,驳回申请1件,执行完毕16件,在执2件。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在南阳市××××路汇景国际小区有房产,预售证号为2015032,本院依法了查封该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暂不能处置。
2、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医科,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2月23日将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医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医科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以短信形式告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17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诉讼费222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