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03民初3493号 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天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805266431。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4866417E。 住所地:南阳市兴隆路20号。 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汇景国际建设工程(位于南阳市车站××路与中××路交叉口)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28万元,之后原告按约进行工程监理,但被告仅仅支付监理费11万元,经多次追要无果。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17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3日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合同书;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3、2019年被告单位仍到原告处因拨款事宜到监理机关使用公章的记录。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事实: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汇景国际”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第17页由手写的合同报酬为:“监理费用包干贰拾捌万元”。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1万元,下欠17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对于原告主张产生的法定孳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利息的相关精神,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前后法定孳息应当参照不同的标准,2019年8月20前无LPR制度,原告诉请内容无法得到支持,故法院仍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170000元; 二、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自2019年8月19日起,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河南天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楚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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