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申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39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申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5层B2708号。
法定代表人洪晓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新化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秦兆生。
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孔镇村第十九队1组。
广西申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申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1210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东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