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昌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561号
申请人: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4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6834040W。
法定代表人:洪晓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小珊,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昌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88号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8号楼A单元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TH1D3X。
法定代表人:李燕明,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昌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202415元。申请人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1439003900611136679)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昌和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41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文元
书 记 员 张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