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3民初1097号
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定忠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KE3CP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良庆区五象大道44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683404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广西明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