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81民初1824号之三
原告: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4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68340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广西申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桂0481民初182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营业部的开户账号33×××55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告与原告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付清了包括货款、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的保函费用以及律师费、差旅费在内的合计287321.36元款项,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3×××55的300000元存款的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费用20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