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3503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原告
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10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晨雨,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华,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