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长巨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042号
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10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晨雨,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长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环城北路云盘梁天台怡景1-2。
法定代表人:邓万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巨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大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