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423执7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阳县第三中学与被执行人彭阳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425民再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依据(2018)宁0425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案款146399.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负担执行费2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判员 单 亮
书记员 田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