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625号
申请人:河北壹壹玖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舒庄二区村北第一排第一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3MA07X6M423。
法定代表人:张学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壹壹玖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壹壹玖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9637.3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68元,由申请人河北壹壹玖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