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2704号
原告: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1R2U8L,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品,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9939710P,住址:习水县杉王街道丹霞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向原告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中利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