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45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世军。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450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