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3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63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春,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9-91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2017)苏10民终3473号
仪征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267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你院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我院作出(2017)苏10民终3473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
希重审时注意下列问题:
一、追加**、**为本案被告。
二、查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并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特此函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