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匠建设有限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异76号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康龙。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11、12层。

负责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六石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被执行人: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南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

被执行人: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梅君。

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红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在本院执行(2016)浙0783执6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张向阳、王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告知函、确认函、《浙江法制报》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张向阳、王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浙0783民初08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783执6432号。执行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6)浙0783执6432号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浙078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本案债权,在淘宝网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淘宝网资产处置平台竞价获得本案债权。此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2016)浙0783执6432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20年7月2日在《浙江法制报》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以此告知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名称变更为浙江东匠建设有限公司。同时,被执行人浙江东匠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张向阳、王红芳均于2020年7月28日在确认函上签章确认,表示已接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被执行人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在债权转让告知函上签章确认知晓上述债权转让事实。2020年7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书面说明,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将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2016)浙0783执6432号一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书面认可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并同意将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浙0783执64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应赛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