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异40号
申请人:***,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东阳市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通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良。
被执行人: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袁梅君。
被执行人: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南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
被执行人: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六石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被执行人:徐新华,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徐美珍,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红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洪良,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吕国群,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在本院执行(2016)浙0783执75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新华、徐美珍、张向阳、王红芳、王洪良、***、吕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告知函、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新华、徐美珍、张向阳、王红芳、王洪良、***、吕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783民初1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783执7566号。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6)浙0783执756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浙0783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0年11月5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浙0783执7566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被执行人东阳市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东阳市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新华、徐美珍、张向阳、王红芳、王洪良、***、吕国群向本院告知已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确认,本案债权转让事项已确认告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2021年4月3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认可本案债权转让事项,并表示同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016)浙0783执7566号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且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书面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综上,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16)浙0783执75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旭华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人民陪审员 周凤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 健